明清时期的地方官员,大多是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。虽然科举制度在选拔人才方面具有一定公平性,但它的缺陷也很突出。这些通过科举入仕的官员,无论是进士还是举人,他们熟读四书五经,却对地方行政事务和民间疾苦知之甚少。 正是这种学而优则仕的局限性,催生了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——师爷。从明朝开始,地方官员身边都会配备师爷作为行政助手。这些师爷主要分为两类:负责财政税收的钱粮师爷和处理司法案件的刑名师爷。在清代,政务繁忙的州县通常需要分别聘请这两类师爷;而政务相对简单的州县,则可以由一位师爷兼任两项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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